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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爬宠至今三年左右了,由于我自己很喜欢,也很好学,先后养过一些爬行动物,其中鬣蜥,鳄鱼,陆龟积累的经验比较多,但就在2016年底,一切都结束了,森林公安通知我并带走了几乎所有的动物,最后落的个20个罪犯的其中之一,我被带走的物种有苏卡达一只,高冠变色龙三只,蓝鬣蜥一只,绿鬣蜥六只。
另外朋友因为小孩子刚出生叫我帮他照顾一个月的爬宠也全被带走,有尼罗河巨蜥一只,平原巨蜥一只,高冠变色龙两只,蓝舌石龙子一只,这件事还牵连朋友也一起被立案调查,至今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
作为宠物饲养,首先我想聊聊为什么喜欢上它们
,传统观念在大部分人眼中似乎这些另类宠物总离不开冷血,恐怖,变态,恶心这几个词。
同时它们也更不会寂寞,任何宠物最重要的就是主人的陪伴,你只是陪它走过一段美好的时光,但在宠物眼里它的一生就是围绕着你,就是因为这样我之前很喜欢小狗但一直不敢养狗,如果你不能花足够的时间陪它玩耍,带它散步,那最好就不要养它。
爬行宠物不一样,你只要有能力给它一个很舒适的环境,它就能静静的享受自己的幸福生活。
另外养爬宠的另一个乐趣在于你饲养的过程中和宠物慢慢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虽然互动并不多,只是简单的接食,熟悉你的气味而慢慢接受你抚摸上手玩耍,但它在你的精心照顾下健康成长总是会带来莫大的满足感。
爬宠玩家有普通玩家和专业玩家两种,这里我先说专业玩家,普通玩家放在后面涉及到法律知识时再说,在专业玩家眼里,饲养好爬行动物其实是对它的原生地环境进行高度模拟的一个过程,甚至给它的环境远胜于原生地环境。
比如养20块钱一只的大泛树蛙或华西树蛙这些玩家愿意花5000块钱为他们建立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雨林缸。
国内比较普偏和认知度比较高的几个物种,比如球蟒,玉米蛇,豹纹守宫,鬃狮蜥等,通过专业玩家对自己饲养的宠物进行几代人工选育,利用基因突变,繁殖出很多不同品系,并对其命名,那些漂亮的颜色花纹在野生环境中是没有的,也就是说这些物种其实已经脱离了野生环境,这些物种可能会造成物种入侵,这一问题我们也留到后面说。
国家法律制定的准则肯定是保护野生动物先保护其原生态的环境,但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大对动物生存空间不断压缩,很多动物在原生地已经无法适合生存下去,虽然国家建立了很多自然保护区用来保护其生存环境,但其实物种灭绝的速度根本没有减慢,只是把保护的地方圈起来,处在食物链中的物种只要有任何差错,都可能快速走向灭绝。
经常发现很多年过去了,保护名录没有变化,由于调整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等级涉及的动物繁多,各部委审批程序复杂,导致了野保法的落后,我国野保法通常把保护动物分为一级,二级和三有保护动物,另外国际野生动物贸易公约里附录1和2的动物在我国也按照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来管理。
但同时也是有矛盾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养好这些动物,我所了解的每年通过走私或各种渠道运送到玩家手上的保护动物,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普通玩家饲养不够专业,舍不得花费足够资金技术投入,最终死在普通玩家手上,因此在合法饲养方面可以多向美国,德国,日本等学习,比如建立培训机构和健全的领养制度,一证一物,建立单独的动物身份信息,特有的管理标识等等方法。
为什么我提到要求开放合法饲养,其实目前中国现状如果是个人几乎是办不到合法饲养证的,二级保护动物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审批,其过程复杂,需要拥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规模,引种证明和兽医证,甚至要求申请的物种具备一定的经济,科研,社会和经济利用价值。
这些东西就几乎把所有爬宠爱好者据之门外,可能法律会告诉你对啊,你没实力当然不能让你养,这里我就想说说下一个话题,关于宠物爱好者和一些动物保护部门的区别和作用。
在动物园里面能见到的动物其实只是很少一部分,爬行动物相对在食物链中处于下层,物种的丰富程度可以说普通人基本都没见过。
中国有相当专业的动物研究部门,这些是真的专家,只是这样的机构太少太稀缺。
也有一些动物救护站和动物园,这一类的比较多。
通常在动物园和救护站的工作人员大多只是以工作的性质去饲养这些野生动物,他们也同样拥有兽医证,但养过宠物的玩家都知道,工作和兴趣并不是一样的,因为兴趣,宠物爱好者可以坐在宠物旁边仔细观察好几个小时,饲养经验能快速提高。
在反之我想批评下云南某野生动物园里面的一个爬行馆。
首先他们用玻璃把爬行动物隔离起来。
专业玩家都知道爬行动物需要通风,并且玻璃这种人工材料会阻挡大部分的紫外线,爬行动物靠皮肤吸收阳光而产生D3,这是促成钙质吸收的主要成分,缺钙时间长的部分爬行动物比如绿鬣蜥就容易得MBD症,生长畸形最后死亡。
其次饲养爬行动物的玻璃箱子里面根本看不到加热设备,玩家都知道爬行动物属于变温动物,所有食物消化都必须在一定的温度下才能进行,长时间不加温就会导致食欲下降,肠胃炎,绝食至死。
更别提他们是否知道食物的搭配,比如部分陆龟,素食鬣蜥需要的食物钙磷比含量为2:1。
可以这么说,这样的爬行馆我觉得改名为标本展览馆更贴切。
但在有相当经验的玩家手里,不仅仅能饲养的很好,还能繁殖出来,花钱买设备买资料买营养品把爬宠的饲养做到随时处于最佳状态。
比如二级保护动物高冠变色龙,其实基本大部分玩家都有能力繁殖出来,市面上能见到的也基本都是人工后代。
下面说说人工和野生的区别。
中国野保法中把大部分野外能跑能飞能游的都列入了野生保护动物名录里面,所以经常听说新闻里某某又因为饲养几只鹦鹉,或抓了几只青蛙被立案调查,比较经典的一个案例某某饲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金蟒被刑事拘留,大学生掏20个鸟蛋被判十年。
大家都知道黄金蟒不可能是野生动物,脱离人工饲养环境必死,它只是变异后通过人工饲养繁殖出来的物种,为何相关部门没有人去区分这些法律的漏洞呢?比如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现在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若干代后通过人工驯化变成了现在的普通家鸡,是否我们饲养家鸡一样要等同于二级保护动物来对待?说到这里,我顿时感觉吃着卤肉都能吃出淡淡的森林泥土味道了。
现实很残酷,法律根本没有提到半点野生和人工的区别,也就是都按野生来处理。
我国开放的50多种二级保护动物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办证后允许饲养利用,但个人还是不能饲养,比如你通过养殖场购买一只鸵鸟,并有合法渠道证明,自己养仍然是犯法的,因为你自己没有饲养证。
不是所有的入侵物种都是有害的,都会对原生地环境和物种造成毁灭性破坏,新野保法已经规定了外来物种放生也是违法的,其实爬宠玩家都知道,我们养的这些宠物基本都是放生必死的,该活下来的像巴西龟,小龙虾这些都已经活下来了,请不要一棒子打死所有入侵动物,毕竟咋们国人还有不管什么动物都可以给它吃灭绝的能力,现在国内大部分的宠物猫狗也都是外来物种,比如泰迪,金毛这些,前几天朋友的吉娃娃还让自己家泰迪怀孕了。
如果让我再选一次,我不会养任何触碰法律的动物。
因为这种作为罪犯的心里不是每一个人都承受的了,试想你觉得你生活充满激情,家庭和谐幸福。
你以为你这辈子基本没做过什么坏事,你以为自己平时光明磊落无悔此生。
但只是你以为,突然这一切都会被夺走。
可以把我的案例作为一个警示给广大还在继续养爬宠的玩家看看,告诉大家最好别触碰法律,我尊重法律,但也希望最后法院宣判时给一个机会,判多判少自己的认识都足够了,伤害却不是这样,父母心理的伤害,妻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的伤害,孩子缺少教育陪伴的伤害,自己工作也是上升期,对自己前途的伤害,每个人生都没有多少年,我们不是十恶不赦的歹徒,我们真不会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我们只是更缺少法律意识,我们内心里没有半点伤害这些动物的想法。
我们也不是心里变态,家里六岁的宝宝到现在还经常问我:爸爸你的大蜥蜴呢?我好想陪他们一起玩。
2017年01月01日新的开始实施,修法的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但因为新法没有赋予“野生动物”明确的法定概念,仍保留了旧法中仅规定“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做法,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长久存在争议的“野生动物”认定的问题,立法上没有任何进步,实属令人遗憾。
当然“野生动物”概念的不明确,必然导致立法功能消减、司法脱离实际,最终导致此类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此言同时揭示了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使得法律在调整爬宠玩家的饲养行为规范方面的作用失实,将非野生而是经过人工驯养繁殖多代的宠物,以及因保护名录没有及时更新,实质上已经脱离濒危状态的动物仍作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对待,最终将诸多爬宠玩家饲养的动物作为中的“野生动物”看待并予以打击,实际上造成了法律实施过程的无法可依,同时司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盲从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至少要明晰野生动物的概念;积极引导、规范非野生动物的饲养行为,给爬宠玩家的合法饲养提供便捷的行政审批条件和更加专业的饲养行为指导;对涉嫌犯罪的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特别是在是否为野生动物问题上,应审慎对待,制定严格的野生动物鉴定规程,避免因鉴定意见错误导致冤假错案。
马立喜律师2017年9月7日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为丁利博士点评从近年来的黄金蟒案、鹦鹉案到本案的绿鬣蜥案,无论是饲养者还是执法者似乎都在各说各话。
饲养者认为饲养自己喜欢的动物,全身心的探索饲养技术,本身就是对动物的保护,执法者坚持饲养者非法购买带有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触犯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实所有的问题还是出在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进行扩大解释,明显是超越了立法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这一“违反上位法的司法解释”,不知还要有多少饲养者身陷囹圄,蒙受冤屈。
多数爬行动物饲养爱好者饲养的人工繁育的观赏动物或宠物,与野生动物保护并无直接关系,也就谈不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社会危害性。
饲养者也大可不必为自己的饲养行为进行客观上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辩护,不仅很多时候禁不起推敲,还会把自己带入更深的误区。
这种误区已经导致了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个人饲养问题上的“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
其实在新野保法意见征询期间,在和国家立法和司法部门座谈时,2001年的过时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以下这份法律文件可以反映出未来的立法趋势。
新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保护名录还在讨论酝酿中,广大动物饲养者一定要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同时要提高自身修养,多学习动物知识,也要学习法律知识和树立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推动法治建设。
而不是抱怨,消沉,甚至是做超越有违野生动物保护行为底线的事,以身试法。
无论是动物爱好者,还是执法者,在野生动物的保护上,还是那句话,“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丁利博士
中科院上海动物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研23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贵局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我院相关业务庭意见,我室认为:
我院是根据贵局的精神作出的。
虽然于2012年被废止,但从实践看,的内容仍符合当前野生动物保护与资源利用实际,即:
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
来函建议对我院2000年进行修改,提高收购、运输、出售有关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一思路虽能将一些行为出罪,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如将运输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行为的入罪标准规定为20只以上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符合定罪乃至判处重刑的条件。
按此思路修订解释、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后,恐仍难保障案件处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鉴此,我室认为,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或者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
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