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是指在某地区或生态系统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其中来自国际间的称为国外外来物种,来自同一国家不同流域或区域的称为区域外来物种。

与外来物种相对应的是土著种或称本地种。

区域外来物种:除国外外来物种外,不同流域和水系间引种的外来物种均属于区域外来物种。

区域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影响也是比较突出的。

我国南方本地产鱼类,如“四大家鱼”被引进到西北和西南部高海拔水域,这些物种以及随这些物种的引进而带入的小型杂鱼所引起的灾难并不亚于国外的物种所引起的灾难。

鳙在云南杞麓湖和星云湖的养殖,导致当地大头鲤数量急剧减少,现在不得不依靠人工培育。

70年代末,为促进经济发展滇池引入银鱼,几年时间银鱼成为滇池中的绝对优势鱼种,而滇池土著鱼类却遭到了灭顶之灾。

从额尔齐斯河引入的河鲈曾导致新疆博斯腾湖中的新疆大头鱼的濒临灭绝。

河蟹在我国不同水系已通过长期演化形成长江、辽河、瓯江、闽江等不同种群,有不同的形态表型和特征,这是长期自然选择和进化的结果。

但是,近20年来,河蟹增养殖在我国发展很快,由于苗种北运南调和盲目移植,已引起河蟹不同水系间种质混杂和性状衰退。

原则上不应支持物种跨水系放流,特别是鲤、鲫等地方品种较多的种类,只能放流原水域土著种。

不科学放生、随意丢弃、养殖逃逸,是造成外来水生物种入侵的主要原因。

外来水生生物会挤占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与本地物种竞争食物或生活空间,或者摄食本地物种,导致本地物种的种群衰退,甚至濒临灭绝,降低天然水域的生物多样性。

对本地物种遗传多样性的影响。

有一些外来物种是本地种的近缘种,可能与本地种杂交,导致本地种的基因污染。

对本地物种健康的影响。

一些外来生物携带的病原生物进入天然水体,危及土著物种的生存安全。

选育种是指通过多代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群体。

杂交种是指利用特定性状并稳定遗传的不同种、种群或品种之间的杂交产生的具有杂交优势的子一代群体。

其它技术手段获得的品种是指通过染色体操作、性别控制、转基因等技术培育出的遗传性状稳定、经济性状优良的品种。

如:我国现有的鲤鱼种群、品种之间,由于不加节制的杂交,杂交后代混入天然水域,造成了我国鲤鱼种质的混杂,在长江、珠江和黄河流域已很难找到不受遗传污染的鲤鱼原种。

这种情况不仅对于鲤野生种群的保护不利,影响水生态系统的稳定,也会导致优良种质资源的丧失,影响渔业生产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太湖中如果鲤鱼资源量过多,会大量摄食底栖生物,造成底栖生物种群数量大幅减少,从而挤压其它底栖鱼类的摄食和生存空间,造成其它底栖鱼类种群数量下降,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

同时鲤鱼是底层扰动性鱼类,数量过多会直接影响湖区水草的生长,导致湖区水草不断减少,不利于太湖“水下森林”资源的保护。

太湖底栖生物和水草是维持太湖生态平衡的重要因子,也是净化太湖水环境的重要载体,一旦被鲤鱼过量摄食和破坏,会影响净化水环境的效果,引起生态失衡,给太湖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管理部门,知晓本地哪些物种可以放生。

因此,水生生物放生,一定要根据当地水生生物种群数量来进行,科学合理规范放生该水域水生生物稀缺的本地物种,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水域的水生生物种资源量比较清楚,知道哪些水生生物需要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数量是多少?哪些不需增殖放流。

因此,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因为鱼天生胆子小,一受惊吓就跳跃,而商品鱼劲头大、跳跃能力强,在这些操作中,鱼多次受惊吓跳跃,体表很容易受伤。

如果我们再把它们从市场起运到太湖放生,又增加了它们的受伤几率,体表受伤的鱼如果不经过消毒处理而放生天然水域死亡率非常高。

死亡的鱼不及时打捞上岸会造成太湖环境污染,而且也浪费了本为老百姓餐桌提供的优质蛋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供给。

随着休闲与观赏渔业的发展,已知超过500种国外观赏鱼类被大量引进到国内。

所以不知情的信众在观赏鱼市场上很容易购买到外来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放生。

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的苗种生产单位。

第十条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为防止病害的、有禁用药物残留的水生生物物种放流太湖。

苗种出池前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放流太湖,确保放生的物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苗种供应单位在提供放流苗种时,应当向渔业管理部门提供同一批次的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因此,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规模性放生应采用流水滑道等设施,滑道高程最好不超过1米,以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不能抛洒或“高空”倾倒,确保放生效果。

放生时如果发现鱼体表面受伤可用2-4%食盐溶液,在10-15℃条件下,侵洗鱼体10-15分钟。


第八十五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