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话题从来备受关注,尽管各方观点不同,但重复表达也比较多,往往成了老生常谈。
而彼岸的文章从戒律的角度、依祖师的开示,来考察今天买物放生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杀业风险,提醒大众警惕,则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具有启示意义。
买物放生中容易被忽略的杀业因缘
在买物放生过程当中,存在一个容易导致杀业的风险,是经常被我们忽略的。
中说,导致杀业成立有一个原则,即:杀一命者,必偿一命,“故杀”者固当故偿,“误杀”者亦须误偿。
按照这个原则来分析:在买物放生过程中,如果被放生的活物死掉了,尽管不是放生者故意杀死的,放生者也是有过失的。
看上去好像是“它们早晚会死”,但这条命死在谁手里,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果报,这是确定的。
若依照来讲,导致众生失去生命的几个要素——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之中,因为放生操作不当而导致被放生物死去,实际上具备了“杀缘”和“杀业”,所以一定有杀生的果报存在。
大概很多人对此是想不通的,认为自己是要挽救这个生命啊,又不是故意要杀他,怎么就有过失了呢?让我们看看中的一个例子吧:
一人病痈疮,未熟。
居士为破而死。
即生疑。
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
这里是说,有人身上长了恶疮,毒性还没有充分发出来。
有人想帮助他把疮挤破,结果,疮破了,长疮的人因此丧命了。
佛说,这个时候并不是为他破疮的时机,你却去给他破疮,导致他死亡,这是犯了中等的杀罪,只不过是可以忏悔的。
这里虽然没有杀生的主观动机,但所作的行为却是导致他死亡的原因,那就是有罪的。
同理,对于我们放生的活物,尽管我们没想杀它们,而是要救它们,但如果我们的放生行为操作不当,足以导致它们死亡,那么,我们在放生的同时也就有了过失。
当然,按照的原则,杀死畜生虽然也有罪,却还不一定堕落三恶道,而且也是可以忏悔的,不同于主观故意杀生的不可悔业。
但总之,放生的同时也有造杀业的风险。
正是这种清净无我的态度,让他并无犯戒之罪。
所以,我们应该明确买物放生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要以拯救生命为目的,并有勇于承担任何果报的菩提心。
其次,放生之前以及过程当中,都应该做好充分调研和物质准备,尽量避免发生被放生物意外死亡的情况。
最后,在放生结束时,我们不仅不应以有功德自矜,反而要为放生过程中造成的死亡事件进行修法忏悔。
联想到现在常见的热衷买物放生的同修们,其中不少人的发心是为了给自己或他人治病消灾、积累功德,而救护生命的目的,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十分淡薄。
在这样的情况下盲目放生,如果再导致生物死亡,恐怕后果就不是我们乐于见到的了。
上面这些要求还只是最基本的原则而已,如果对比佛教历史上祖师大德的做法,其实还相差很远。
提起买物放生,源头可以追溯到南陈时代的天台智者大师。
大师鉴于当地渔民的捕鱼方式,而采取了赎买簄梁的做法,并以这个行为征得陈宣帝配合,对买下的六十三处簄梁,即三百余里相连水域,采取了戒杀禁捕的措施,并对当地渔民施以佛法的教化,使得他们自觉地放弃杀业,共同参与护生行动。
智者大师的做法后来得到积极广泛的效仿,并形成一套完整的仪轨。
比如经常见诸史籍的放生池,就是对智者大师简化版的效仿。
同时,以禁捕禁杀的诏令保护相关区域,确保放生行为彻底落实,也成为古人放生行为必备的辅助措施。
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加之这种完善的放生行动成本太高,所以逐渐被简化。
而这中间造成的动物死亡、生态灾难,不可胜数,令人痛惜。
早在明代,积极提倡放生的莲池大师就已经高度关注这种现象了,他一面批评这种方式的种种弊端,一面提议,以个人不定期的日常散放,代替大规模的集会放生。
这样可以自行控制,减少弊端。
民国时期,印光大师也有着强烈的戒杀护生的理念。
他主张,放生的根本精神在于戒杀吃素,所以并不认为买物放生是功德最大的行为。
比如他曾建议江易园居士,对于他侄子的一百元放生款,“宜择其利益大者为之”,比如用于印行流通佛法书籍,认为这样可以“令一切人同知戒杀护生为超胜”。
并叮嘱,如果一定要买物放生,则要种种小心。
如果追问为什么大家那么热衷买物放生的话,比较多的回答,恐怕是认为放生的功德最大,可以消灾免难,长寿延年。
然而,佛经中对于放生,只是概念化的提倡,并没有鼓励像今天这样的大规模、仪式化的团体行动,其主旨仍然是上述祖师们所倡导的戒杀护生思想。
并且,获得长寿的因缘,也不只是放生这一条。
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经典,认真学习体会的。
附录一:莲池大师
结社念佛,始自庐山远师。
今之人,主社者得如远师否?与社者,得如十八贤否?则宜少不宜多耳。
以真实修净土者,亦如僧堂中人故也。
至于男女杂而同社,此则庐山所未有。
女人自宜在家念佛,勿入男群,远世讥嫌。
护佛正法,莫斯为要,愿与同衣共守之。
又放生社,亦宜少不宜多;以真实慈救生灵者,亦如佛会中人故也。
愚意各各随目所见,随力所能,买而放之。
或至季终,或至岁终,同诣一处,会计所放,考德论业,片时而散,毋侈费斋供,毋耽玩光阴,可也。
愿与同衣共守之。
附录二:
……放生之洋,依光愚见,宜择其利益大者为之。
现已于九月将观音大士颂付排,约于明春正二月出。
似宜将此洋印大士颂三百部流布,令一切人同沾大士慈恩,同知戒杀护生为超胜耳。
如必欲放生,当为示知,普陀不可放生,以在大海中,生多无所归。
当寄南京法云寺,此现在南方第一处放生道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