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放生,真的没问题吗?
我们在生活中会遇见许多水生动物——
有的颜色各异、外形美观,被当作家中的小宠物,如各种观赏性鱼类、巴西龟、“清道夫”等;
有的在水产市场很受欢迎,黑鱼、鲟鱼、鲫鱼、鲤鱼等是餐桌上的常客。
一直以来,这些水生动物都是市民热衷“放生”的品种。
然而,这样的“放生”科学吗?不规范的民间放流会带来哪些危害?
一起来看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社会随意“放生”行为的调研——
问
“放生”真的会带来问题吗?
很多市民不知道的是,这些品类繁多的水生动物极有可能在被放流放入野外后,影响区域内其他生物的自然生长和繁殖,甚至对本地物种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原本善意的举动,却可能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随意、盲目的民间“放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放生”品种不科学
“放生”品种不科学,是民间“放生”的最主要问题。
调研专家指出——
经过人工培育、杂交改良的动物不能“放生”
杂交鲫鱼、杂交鲤鱼、杂交鲟鱼等一旦放流野外,就可能造成自然水域鱼类基因混杂、本地种退化,并很可能由于其杂交优势而导致该地区其他物种数量减少。
上海民间“放生”以鲫鱼为主,基本上都是杂交品种
,对水域中生物种群影响很大。
根据渔业部门开展的资源监测调查,
水域中杂交鲫鱼出现的几率非常大
。
外来物种不能“放生”
巴西龟、鳄龟、雀鳝等外来物种一旦放流野外,就很可能
打破本地原有的生态平衡
,
对本地物种、本地生态造成威胁
。
凶猛的捕食鱼类不能“放生”
黑鱼、鲶鱼等凶猛的捕食鱼类
在自然界的野生数量很少
,市场上的多数是人工养殖的。
如果随意大量“放生”,
会破坏原有的生物链,影响其他鱼类的生存
。
“放生”地点不合适“放生”地点不合适
,也是民间“放生”的主要问题。
城市公园水域、水质有污染的水域都不应成为水生动物的“放生”场所。
城市公园水域一般是封闭性的水域
,不适合过多鱼类的生存,
大量放流后鱼类会因缺氧而大规模死亡,进而影响水质和城市景观
。
一些自然水域因环境污染造成水质状况不佳
,并
不适合大量鱼类生存,在这些水域“放生”等于杀生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带有
随意性、盲目性
的
“放生”行为并不少见
经过大调研
市渔政处总结了在
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管理缺少法律依据
针对水生生物放流、“放生”行为,
现有的管理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
大规模的增殖放流活动,
要进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
。
加强水生动植物外来物种管理,
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
——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
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条
虽然这些条款对放流、“放生”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
只能作为对相关行业内管理的指导
,且仅有禁止性的条款,
并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这就导致在实际管理中,
相关部门只能以宣传、教育方式加以引导
,但
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对违规人员也缺乏震慑力
。
2.执法管理难度大
由于民间“放生”具有较大随机性,且“放生”频次高、参与“放生”的团体多,“放生”地点选择范围也较广,导致了
执法管理难度大,往往只依据举报进行检查,执法效果并不好
。
本市
民间“放生”团体众多,但基本上均未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
,所以具体掌握民间“放生”的规模、数量很难。
从调研情况来看,
民间“放生”以佛教信众为主
,大多数信众每个月都会集中进行“放生”,每次每人投入资金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据估算,
本市每年大大小小的民间“放生”次数达上千次
;
每次“放生”资金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每年投入“放生”资金达数千万,
远超过财政放流资金总额
。
无序“放生”活动在本市各大寺庙周边的河道、湖泊都有开展,其他一些有亲水平台的自然水域也可能成为“放生”活动的场所,
随机性较大,监管难度较大
。
对这些
可能威胁生态环境的“放生”
真的
只能两手一摊听之任之吗?
先来
看个例子
——
5月12日,
上海玉佛寺
在青浦区大莲湖组织了“践行科学护生、共创和谐生态”
千人放流活动
,由市生态文化协会、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中国佛教协会、上海市、区佛教协会及相关寺庙主持参加,
现场有500名佛教信徒参与放流
。
本次
活动放流了1.6万斤鱼苗
。
实施放流前,
活动组织方积极与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对接
,农业执法部门——
对放流品种、放流水域、放流时间、放流数量和放流规格进行了指导
;
对放流苗种进行了
种质鉴定、药残检测、疫病检疫
工作,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安全以及水产品食品安全、公共水域生态安全。
市渔政部门也在大调研后提出了一些建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
希望能够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规范民间放流、“放生”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放流、“放生”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
通过政策引导规范管理要求以公告形式明确本市允许放流、“放生”物种名录
,并要求放流、“放生”品种要经种质鉴定、药残检测、疫病检疫合格后方能实施,以保障生态安全。
实行规模性放流、“放生”活动申报备案制度
,组织规模性放流、“放生”活动时,提前15天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系统
由于“放生”行为选择时间及地点的随机性较大,为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仅依靠单一部门力量有限。
建议将对放流、放生行为的监管职责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体系
,进一步加强对放流、“放生”行为的主动监管,在放流、“放生”现象集中的水域附近加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