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常州市宣判。

被告徐某、刘某因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被追究民事责任,承担各类赔偿共计5.8万元。

2020年12月,徐某以祈福放生的名义,从刘某处购买了2.5万斤外来鲇鱼,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准备将这些鱼投放到常州市钱资湖,因被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徐某又将鱼偷偷转运到长荡湖投放,后导致大量鲇鱼死亡。

外来鱼种被放生湖泊后大量死亡
截至2021年2月9日,相关部门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斤。

经鉴定,徐某投放的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主要用于食用,一旦逃逸到自然环境,会因其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导致生物入侵。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每年由于外来物种入侵而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

其中,不当放生行为,是目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

一时兴起的放生,在人们的盲目无知中,形成了一把利刃。

对于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而言,这是一场莫大的“浩劫”。

放生,也可能成为另一种“杀生”
还记得遭到全城围捕的“一枝黄花”、肆意疯长的“水葫芦”吗?近百年来,很多外来物种借助人类的帮助,远渡重洋到达新的栖息地,破坏了当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水葫芦泛滥
所谓的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带来威胁或危害的非本地物种,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从境外传入,影响到我国生态环境。

根据,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

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这些成功入侵的外来物种,常常直接或间接地降低被入侵地的生物多样性,更为严重的后果便是造成本地物种的丧生或灭绝。

路旁长满加拿大一枝黄花
很多时候,恰恰是人类的所谓的“帮助”,加速了这些外来物种的繁衍生息,扰乱了无数本土物种的“安宁”。

2022年9月,一则“放生清道夫鱼”的新闻上了热搜。

而后,广西百色市农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赶赴现场,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找到了当事人。

当事人表示自己一直有放生的习惯,之前主要放生鲤鱼等普通鱼类,原先并不认识“清道夫”,更不知道放生“清道夫”会对生态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豹纹脂身鲇
事实上,早在2014年我国发布的第三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上,“清道夫”就已经在列。

清道夫具有很强的生存能力和繁殖能力,在国内几乎没有天敌,作为杂食性鱼类,它具有食卵特性,故而其所到之处往往鱼类种类急剧减少,严重破坏生态链。

与此同时,针对类似放生乱象的司法介入,也越来越引发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关注。

私自投放外来物种,为何引发公益诉讼?
近些年,因放生、遗弃外来物种,使其侵入我国本土生态环境的事例屡见不鲜,我国对于物种放生,一直以来也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中明确: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显而易见,私自投放外来物种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在江苏常州这一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徐某表示,这些情况自己并不了解,因为这种鱼售价便宜才大量购买并投放,他对于自以为的“善意放生”行为却引发公益诉讼表示不解。

庭审现场
该案件中所涉及的公益诉讼究竟是什么?有关部门为何会针对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关于公益诉讼,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表示:“公益诉讼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类案件危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利益,也就是没有明确的受害人”。

“此案件中的徐某非法放生之所以能立案,恰巧是因为其在放生时正好被群众发现并报警,且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提到,现实中很多非法放生的案例,虽然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已成既定事实,但是很难追溯确定最初是由谁放生或引入,找不到直接行为人,因而很难形成诉讼。

至于为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办案检察官程晓燕解释道:“徐某、刘某违法放生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长荡湖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受损,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理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出台了越来越多的政策法规来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但是,真正想要打赢这场阻击战,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规范把控,还需要公众的积极配合。

闻令而动,“生态保护战”的号角已吹响
2月13日,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文件中就提到要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其实在中国,放生文化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正旦放生,示有恩也”的记载。

合法合规的放生,无疑是善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放生人却由于缺乏相关知识,造成了破坏原有生态、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

一直以来,我国相关方面都在积极与外来物种进行坚决斗争。

这第一步,便是将外来物种挡在国门之外。

截至2022年11月,我国海关仅在上海口岸就设置了各类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点471个。

据海关总署通报,仅2022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就从旅客携带、邮寄等渠道截获173种检疫性有害生物3.1万次、活体动植物2925批。

上海邮局海关在进境邮件中查获活体甲虫
与此同时,法律仍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该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对于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表示,“这其中虽然加入了防治外来物种的有关内容,但是目前鳄雀鳝、巴西龟等‘异宠’的网上交易并未被遏止,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交易环节尤其是网上交易的规制不足。

这些宠物具有逃逸或者被放生的可能性,交易、蓄养它们客观上增加了它们入侵自然界的风险。

为此,应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


法律的红线,是为公众所设,故而增强公众对于“科学放生”的认知,也是必不可少。

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看来,只有增强公众认知,让他们有参与的意识,才能为保护生态环境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在江苏常州这一案件中,最初便是长滩湖地区群众发现徐某在‘放生’,作出制止并及时与执法机关取得联系。

陈迎希望,这个案件能让公众明白:“放生”不是想放就放,一旦任性放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他也希望公众能由此了解外来物种所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以及多部法律法规对外来物种的引入和放生有严格限制的原因所在。

他相信,在公众了解法律背后的科学道理后,能够理解、支持限制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生态战争。

筑起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长城”,我们仍在路上。